(2015)芮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建宗与被申请执行人饶军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芮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X县X镇X村*组,农民。被执行人:饶某某,女,1981年5月26日生,汉族,X县X村*组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芮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芮陌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生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6月2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饶某某外出打工,地址不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在辖区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存款记录,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执行程序暂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芮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芮陌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姚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慧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