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XX福与储刘旺、蒋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福,储刘旺,蒋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235号原告:XX福,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储佳佳,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刘旺,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被告:蒋春花,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福诉被告储刘旺、蒋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福负担。审 判 长 葛立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