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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9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裴念荔与北京普瑞恒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裴念荔,北京普瑞恒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9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裴念荔,女,1970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焕发,北京市惠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普瑞恒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工业小区1区18号。法定代表人石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荣,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鑫塬,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裴念荔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7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裴念荔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裴念荔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裴念荔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5元,均由裴念荔负担(均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文彤审 判 员  任淳艺代理审判员  李 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孙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