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6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士华与易运河、陈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华,易运河,陈晓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609-1号原告张士华。委托代理人邓忠银,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易运河。被告陈晓俊。系被告易运河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华诉被告易运河、陈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士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易运河所有的鄂E×××××小型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易运河所有的鄂E×××××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置其他权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裴芝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金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