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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姜丽与北京世纪博爱医学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世纪博爱医学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419号申请执行人姜丽。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博爱医学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志杰。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博爱医学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志杰。申请执行人姜丽与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博爱医学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世纪博爱医学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武民二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4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