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07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琴、高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张琴,高婷,王乾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709-1号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北京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董国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亚洲,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琴。被告高婷。被告王乾宇。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琴、高婷、王乾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静芳独任审判。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琴、高婷、王乾宇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琴、高婷、王乾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静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