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家路与被告蔡新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路,蔡新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332号原告李家路,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被告蔡新舜,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路与被告蔡新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家路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家路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路撤回对被告蔡新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96元,减半收取2698元,由原告李家路承担。审判员 欧阳中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