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镇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建军与宁波嘉琪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大港储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镇保字第41号申请人:杨建军。被申请人:宁波嘉琪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正汉。被申请人:宁波大港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狄明。申请人杨建军与被申请人宁波嘉琪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大港储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于2015年9月6日向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宁波嘉琪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大港储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7929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建军提出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宁波嘉琪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大港储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7929的财产(详见保全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晓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吴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