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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3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何善成与林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3116号申请执行人:何善成。被执行人:林莺。何善成与林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16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林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何善成于2015年8月25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85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莺于2015年9月6日与申请执行人何善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于2015年9月10日之前支付20000元,以后每月支付2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31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