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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执异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勇与吴海南与刘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醴法执异字第45号异议人刘勇,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吴海南,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刘援,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受理异议人刘勇提出的请求解除冻结银行存款执行异议一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刘勇以已解除冻结为由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刘勇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均审 判 员  周细桃人民陪审员  张学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