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辛立民诉被告沈金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立民,沈金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辛立民,男。被告沈金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辛立民诉被告沈金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辛立民未能提供沈金柱的准确送达地址,且不同意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辛立民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根据辛立民提供的被告沈金柱地址不能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且辛立民不同意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辛立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70元,因驳回起诉退还原告辛立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秋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