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王某某,男,土族,生于1969年3月25日,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吉林,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某某,男,藏族,生于1962年03月02日,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安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安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应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翠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