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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与湖南胜基智能水表有限公司、卢亚光、周珊、卢光明、罗慧、卢小滢、陈立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湖南胜基智能水表有限公司,卢亚光,周珊,卢光明,罗慧,卢小滢,陈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30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被执行人湖南胜基智能水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卢亚光。被执行人周珊。被执行人卢光明。被执行人罗慧。被执行人卢小滢。被执行人陈立。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胜基智能水表有限公司、卢亚光、周珊、卢光明、罗慧、卢小滢、陈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8日做出的(2015)长仲裁字第34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胜基智能水表有限公司、卢亚光、周珊、卢光明、罗慧、卢小滢、陈立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胜基智能水表有限公司、卢亚光、周珊、卢光明、罗慧、卢小滢、陈立银行存款人民币2197658.62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197658.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