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商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步雷、王阿荣与王阿荣、王孟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乐商初字第2270号原告:吴步雷。委托代理人:郑加飞。被告:王阿荣。被告:王孟海。被告:虞宏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步雷诉被告王阿荣、王孟海、虞宏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步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朝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童瑶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