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店刑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喜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小店刑初字第0059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喜东,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06年10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2007年8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9年2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4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年4月2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同年5月15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5〕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喜东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喜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0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李喜东驾驶车牌号为×××的黑色奥迪车行驶至太原市小店区颐园街中世汇园小区门口,下车用弹弓将被害人赵某停放在该小区门口的×××的马自达轿车右后玻璃砸碎,盗窃被害人放在后座上的一个黑色女式挎包,被盗女式挎包内有现金13000余元、一部三星G7106型号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52元。现赃款赃物未追回。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喜东家属主动缴纳罚金15000元,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4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喜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视频资料、视频截图、票据、价格鉴定结论书、收条、谅解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喜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8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喜东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喜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2015年4月8日至2015年4月23日刑期已折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玉平人民陪审员 孟利明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