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西妹与被执行人戴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西妹,戴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01288号申请执行人刘西妹。委托代理人XXX,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建忠。申请执行人刘西妹与被执行人戴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丹后民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戴建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刘西妹借款700000元,支付利息185000元(从借款之日按年息20%计算至2014年12月24日),并按年息20%承担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3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其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已被司法拘留,但仍不履行所欠债务。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被司法拘留,但仍不履行所欠债务,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丹后民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及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戴志忠执行员 戎光庆执行员 徐 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钱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