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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红艳与常淑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红艳,常淑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管字第5号原告李红艳,女,汉族,1977年4月2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张辉,系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方,系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淑博,男,汉族,1979年9月29日生,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杨剑峰,系吉林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艳与被告常淑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常淑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居住地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故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长春汽车产业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常淑博住所地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故被告常淑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文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苏洪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