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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与刘国仲、张海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刘国仲,张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住所地遵化市文化路55号。法定代表人:孙振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国仲,农民。被执行人:张海生,公务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国仲、张海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标的为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术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