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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0年8月14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78年11月3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汉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君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