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0年8月14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78年11月3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汉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君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