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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89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路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学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心眼很小,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1、与被告离婚;2、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带走原告个人财产。被告路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较好,被告在外打工每月都给原告生活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经他人介绍于2009年腊月二十五日订立婚约,三十日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6月18日在会宁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原告于2010年9月29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路某甲。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2015年8月27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再次发生矛盾。庭审中原告提供的书证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和婚姻状况,被告无异议。被告提供的书证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告无异议。以上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实质要件。本案中原、被告经他人介绍成婚,结婚时间较长,已生育孩子,说明双方婚姻基础相对较好。原告主张被告心眼小,经常发生争吵,并且有家庭暴力,被告否认,原告无其他证据证实,故原告以被告心眼小,经常发生争吵及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不成立。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只要互谅互让,增进交流与沟通,还有和好的希望。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路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学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柴生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