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晨与重庆市韵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晨,重庆市韵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441号原告陈晨,女,1983年11月6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代理人张彬,重庆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韵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0号11-1#,注册号500103000171085。。法定代表人王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晨与被告重庆市韵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陈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亚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