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明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解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明珠,解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岳明珠,女,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椿林镇护难村*组。被执行人解志强,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蒲城县国土资源局职工,住渭南市临渭区经济开发区东府小区6号楼2单元202室。岳明珠申请执行解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应确认执行标的为17155元(其中案款17000元,执行费155元)。在执行中,已执行回17155元,案款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3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