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冯柏涛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高鹏,冯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14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戴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高鹏,女,住址: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冯柏涛,男,住址:长春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38926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高鹏、冯柏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鹏、冯柏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鹏、冯柏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高鹏所有的,座落于绿园区普阳街1688号长融名都1号楼,丘(地)号:4-100/156-113,房号:1201,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50601505**号,建筑面积:149.5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