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胡保林与威尔斯(鹤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保林,威尔斯(鹤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胡保林,男,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石林乡赖家河村1号院。被执行人威尔斯(鹤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汤鹤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胡新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保林与被执行人威尔斯(鹤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建华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轶审判员 杜晓华审判员 石仲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