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志宏与河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5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志宏,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号院*号楼***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人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纬五路*号。法定代表人:马保根,该医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徐志宏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志宏申请再审称:(一)省医院医生偷药的事实已经司法鉴定确认,应当对该医生判刑。(二)二审法官把徐志宏一审起诉状第一页灭失,隐藏司法鉴定意见书。(三)生效判决认定徐志宏的部分上诉超出原审范围错误,省医院收取徐志宏的医疗费后没有进行相应服务,应当如数退还现金及利息。徐志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徐志宏要求对偷药的医生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本案的再审审查范围。(二)徐志宏一审起诉省医院的起诉状共计两页,二审卷宗里面显示有该起诉状复印件的第二页,第一页没有入二审卷宗不影响对本案的实体处理。徐志宏申请司法鉴定的目的是对语音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经过鉴定确系省医院人员谈话),省医院认可录音中的谈话人系其工作人员,故生效判决对鉴定意见书未作过多评价并无不当。(三)徐志宏一审起诉省医院要求该医院退还现金和因医生偷药、开错药同意赔偿的款项以及因此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共计75850.47元。徐志宏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对录音等证据进行质证和鉴定;要求调取报警资料及国务院108号秘书受理其信访的资料,并要求省医院退还现金及赔偿损失。徐志宏在一审没有要求人民法院对录音进行质证、鉴定及调取相关资料,二审认定该事项超出一审请求并无不当,并且二审法院也对徐志宏提供的录音等证据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并且在省医院认可录音谈话人真实的情况下又同意徐志宏的鉴定申请。(四)徐志宏多次到省医院治疗,支付了相关医疗费。徐志宏主张省医院收取了医疗费后,没有进行相应服务,应当全部退还本金及利息。根据徐志宏提供的治疗记录,省医院确有收取费用后没有进行相关诊疗服务的情形,生效判决对未治疗(服务)的费用已经判令省医院退还。徐志宏要求全部退还其交纳的现金(诊疗费用)及利息没有依据。综上,徐志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志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蒋瑞芳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永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