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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8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志明与陈永安、郝红炜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明,陈永安,郝红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896-1号原告:徐志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丹,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安。被告:郝红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军,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29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将陈永安、郝红炜名下的位于武昌区临江大道66号金都·汉宫2栋5单元8层2室房屋和武昌区长湖小区16栋2单元7层2号的房屋予以查封”。现原告徐志明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陈永安、郝红炜所有的位于武昌区临江大道66号金都·汉宫2栋5单元8层2室房屋的查封,并愿意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永安、郝红炜所有的位于武昌区临江大道66号金都·汉宫2栋5单元8层2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肖 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