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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行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叶燕青与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燕青,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义乌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金行初字第133号原告叶燕青,1977年9月17日。被告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住义乌市佛堂镇罄渡南路45号。法定代表人喻新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英豪。被告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义乌市义东路131号。法定代表人虞秀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杨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陶超。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义乌市县前街21号。法定代表人盛秋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英豪。原告叶燕青与被告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义乌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叶燕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燕青承担。审 判 长  单晓剑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代理审判员  朱 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