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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杜海峰、杜兴德与杜顺利、杜魁、杜小兵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海峰,杜兴德,杜顺利,杜魁,杜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404-1号申请执行人杜海峰,男,194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宁夏隆德县人,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杜兴德,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宁夏隆德县人,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杜顺利,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宁夏隆德县人,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杜魁,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宁夏隆德县人,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杜小兵,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宁夏隆德县人,农民,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杜海峰、杜兴德与被执行人杜顺利、杜魁、杜小兵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海峰、杜兴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隆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杜顺利、杜魁、杜小兵支付申请执行人杜海峰、杜兴德医疗费等75550.00元、本案受理费763.00元。应交纳执行费1033.25元,以上合计77346.25元。但被执行人杜顺利、杜魁、杜小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顺利、杜魁、杜小兵名下银行存款77346.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胡冠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