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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6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钟健与北京冠汤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健,北京冠汤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6973号原告钟健,男,1970年8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冠汤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黑山寨村(原黑山寨办事处)院内17号。法定代表人郭风学,职务经理。原告钟健与被告北京冠汤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宗帅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昌平区小汤山镇后牛坊村承包经营生态农业大棚。2013年6月19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后牛坊村民委员会同意,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了A106地块。当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租赁费用168000元。之后,被告仅将大棚交付原告,而对于附属设施中的水电等均不能保证原告正常使用,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种植大棚蔬菜等。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水电设施。本院认为,被告的主体身份应当具体准确。经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被告北京冠汤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经更名为北京日晟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朱宗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娈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