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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延明与马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明,马强,傅兆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民初字第312号原告李延明,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委托代理人马东亮,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强,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被告傅兆霞,女,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安莉芳服装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晓旭,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亮,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延明与被告马强、傅兆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延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东亮,被告马强,被告傅兆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邵亮到庭参加了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延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东亮,被告马强,被告傅兆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邵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被告傅兆霞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本院予以准许。2015年8月4日,被告傅兆霞以鉴定风险较大且鉴定费用较高为由撤回了鉴定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延明诉称,原告与被告系邻居、亲戚关系,2012年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马强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8月13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11日,双方虽办理离婚登记,但该笔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傅兆霞负有偿还责任。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均未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强辩称,借款属实,但被告傅兆霞不清楚被告马强向原告的借款,是后来被告马强向原告支付利息时,被告傅兆霞才知道借款之事。被告傅兆霞辩称,被告傅兆霞对被告马强借款的行为不知情。被告马强未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马强有赌博和吸毒的恶习,并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两次���其自认将所借款项用于吸毒和赌博。综上,被告傅兆霞认为,该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傅兆霞不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傅兆霞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李延明与被告傅兆霞系邻居、亲戚关系。被告马强、傅兆霞原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9月11日协议离婚。2011年5月19日,被告马强因需用钱,由原告李延明办理贷款证,贷款10万元交付给被告马强使用。贷款利息由被告马强支付,借款本金至今尚未偿还。后被告马强向原告李延明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李延明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元)借款人:马强2012年5月20日”。另查明,2012年3月20日,被告马强因吸食冰毒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自2012年3月21日至2015年3月20日止。诉讼中,被告马强因吸毒成瘾被章丘市公��局批准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5年3月27日至2017年3月26日,于2015年4月22日被送至山东省济东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2013年9月11日,被告马强、傅兆霞在离婚协议中载明:“婚后男方不履行家庭义务,有打牌、赌博等恶习,所有欠下的债务,由男方自己全部承担。离婚后,如因男方所欠债务所发生纠纷,对女方有骚扰或人身攻击的后果,全部由男方来承担”。诉讼中,原告李延明主张:2012年5月20日,被告马强在其家中向原告出具借条,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被告马强认可借款事实,但辩称该份借条的出具时间为2013年12月8日,且出具地点为付光成家中,当时两被告已经离婚,为要求被告傅兆霞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将日期写为2012年5月20日。原告主张2011年5月19日贷款10万元到期后,原告与被告马强多次通过向他人借款及原告、付光成、王德勇三人倒贷款的形式多次转贷,现因贷款证已到期无法提供贷款给付情况。被告马强对此予以认可。被告傅兆霞辩称其对借款情况不知情,原告与被告马强之间有相互串通虚构债务之嫌。诉讼中,被告傅兆霞申请对该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后又以检出率低、费用高无法负担为由撤回了司法鉴定申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被告傅兆霞提交的离婚协议书、保证书,本院调取的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作出的市中公社戒决字(2012)第00029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及原、被告陈述、本院调查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马强向原告李延明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且被告马强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马强自认其向原告借款时借款用途为经营所用,故原告要求被告马强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马强未予偿还,已构成违约,故被告马强应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原告李延明主张被告马强借款用于山场经营,但未举证证实。被告马强则辩称向原告借款后用于赌博和吸毒,且被告马强在借款期间亦有吸毒行为,诉讼中亦因吸毒成瘾被强制隔离戒毒,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关于被告傅兆霞对借款知情的主张,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马强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经营或两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且从被告傅兆霞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来看,被告马强确实存在长期吸毒的情形,故该债务无法认定为被��马强、傅兆霞的共同债务,被告傅兆霞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延明借款10万元。二、被告马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延明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李延明对被告傅兆霞的诉讼请求。被告马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马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卉人民陪审员  赵立海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