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5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白兰廷与康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兰廷,康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488号原告白兰廷。被告康志平。原告白兰廷诉被告康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兰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志平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兰廷诉称:2015年2月13日,被告康志平因处理家人后事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承诺该5万元在被告与何义机动车道路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生效后归还原告,但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白兰廷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借据一支,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被告康志平未进行答辩未出庭质证亦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以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故予以采纳。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2月13日,被告康志平因处理家人后事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承诺该借款在另交通肇事案生效后归还原告,但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白兰廷与被告康志平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了合法的借款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借款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康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白兰廷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康志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小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