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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2134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71年7月15日,汉族。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2年8月1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翟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