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2134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71年7月15日,汉族。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2年8月1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翟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