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知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徐宝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知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乔瑞、张充,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1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乔瑞、张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开始,被告人徐某某租用深圳市福田区福景路建行宿舍2栋803室,雇用他人,从通讯市场收购旧品牌苹果(iPhone)型号手机、购买带有苹果品牌标识的后盖等配件,在该窝点翻新苹果手机对外销售进行牟利。2015年4月23日,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福景路建行宿舍2栋803房抓获被告人徐某某,现场查获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苹果4型手机白色12部、黑色4部;苹果4S型手机白色26部、黑色5部;苹果5型号手机银色16部、金色1部;同时查获一批手机电池、后盖等配件及翻新工具。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手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07819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某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事实无异议,但辩称鉴定价格过高,消费者知道其销售的手机是翻新手机,其销售翻新手机的价格是苹果4代手机每部550元,苹果4S手机每部650元,苹果5代手机每部1150元;其雇用的工人郭某2帮其销售过手机给老乡,知道价格;其当庭提交悔过书,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过高,应当予以调整,理由如下:1、价格鉴定结论书欠缺必要内容,不应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该价格鉴定结论书虽列明了鉴证方法,但欠缺作出鉴定结论所应当包括的主要过程,鉴定程序存在瑕疵;2、鉴定结论书中的鉴定价格是参考正品全新手机的销售价格鉴定得出,缺乏客观性,不应被采纳。2015年3月,苹果公司与富士康公司启动“以旧换新”计划,富连网上翻新苹果手机的售价分别为苹果4代手机499元,苹果4S手机899元,苹果5代手机1399元。现实市场上存在两种正品苹果手机,一种全新的正品苹果手机,另一种是经过苹果公司授权的公司进行翻新的正品手机。既然市场已经存在翻新苹果手机的参考价格,就应当以该价格作为鉴定的标准。3、本案应当以被告人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来计算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被告人对销售价格的供述一直稳定,其供述的销售价格与富连网上架的翻新苹果手机的售价基本相符,且被告人从未把翻新手机当做全新手机进行销售,消费者也明知购买到的手机是翻新手机。故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应当按照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进行计算,即人民币453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存在从轻、减轻的情节,且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是因为法律意识薄弱,才无意间触犯了法律;3、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犯罪时间较短且犯罪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较轻;4、被告人的家庭困难,家中有两个小孩及老人需要抚养。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还当庭提交了新闻报道及有关文章,证明在苹果公司的授权下,二手苹果手机经过回收和处理后在富连网上架出售及相应的销售价格。经审理查明:第6281379号“”和第5621463号“”商标由苹果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九类,包括移动电话机等,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201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2015年1月开始,被告人徐某某租用深圳市福田区福景路建行宿舍2栋803室,雇用他人,从通讯市场收购旧苹果iPhone手机、购买印有“”和“”注册商标的假冒苹果手机后盖等配件,在该窝点翻新苹果手机对外销售进行牟利。2015年4月23日,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福景路建行宿舍2栋803房抓获被告人徐某某,现场查获印有“”和“”注册商标的假冒苹果iPhone4手机16部、假冒苹果iPhone4S手机31部、假冒苹果iPhone5手机17部,同时查获一批假冒苹果手机后盖等配件及翻新工具。经鉴定,上述查获的64部手机均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相应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共计人民币107819元。上述事实清楚,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涉案假冒的苹果手机、配件以及工具照片等物证;2、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未授权声明、申请书等书证;3、证人郭某1、李某、郭某2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确实、充分,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第6281379号“”和第5621463号“”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该规定明确了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不是对涉案侵权产品本身价值的确认,而是对侵权产品标价、实际销售价格或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的评判和认定。与翻新好的外观崭新的假冒苹果手机对应的被侵权产品是全新的正品苹果手机,而非二手苹果手机。涉案假冒苹果手机的实际销售价格仅有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故以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即鉴定价格)计算本案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更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是具有合法资质的物价鉴定机构,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本院对该鉴定价格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07819元。辩护人认为鉴定价格过高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基本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依法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销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菁菁代理审判员 陈铃铃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明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