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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巧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XX海与XX贵民事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海,XX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巧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XX海,男,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XX贵,男,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住巧家县。关于申请人XX海申请执行XX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巧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XX贵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XX海借款5600元,并由XX贵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XX贵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XX海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XX贵履行案款56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被执行人XX贵于2015年9月10日履行完毕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巧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海已领取案款5625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执字第1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德银执行员  黄家玺陪审员  张树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谭再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