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俊豪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169号原告刘俊豪,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县。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8号。代表人游达,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豪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豪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俊豪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元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原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