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郓执字第8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洪生与李向华、黄稳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880-1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生,农民。被执行人李向华,干部。被执行人黄稳稳,郓城县梳洗楼小学教师。申请执行人王洪生与被执行人李向华、黄稳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菏民一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向华、黄稳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向华、黄稳稳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向华、黄稳稳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向华、黄稳稳在银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燕朝峰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