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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翠兰与马腾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翠兰,马腾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保字第28号申请人张翠兰,女,汉族,1969年2月10日出生,住沙县。被申请人马腾辉,男,汉族,1963年6月27日出生,住沙县。申请人张翠兰因与被申请人马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腾辉银行存款6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三明顺民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翠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腾辉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翠兰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庄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