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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毛兰英与金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兰英,金彩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550号原告毛兰英,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金彩凤,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毛兰英与被告金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关宏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兰英、金彩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兰英诉称,2014年11月1日,金彩凤向其借款5万元,口头承诺每月支付利息1000元,金彩凤出具欠据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4月1日,借款到期后,多次向金彩凤索要欠款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金彩凤偿还借款5万元及给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法律规定给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金彩凤辩称,借款属实,现没有偿还能力。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毛兰英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金彩凤发表了质证意见。毛兰英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借据一份。拟证明金彩凤于2014年11月1日向毛兰英借款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4月1日。金彩凤对毛兰英举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确认:金彩凤对毛兰英所举的证据无异议,毛兰英所举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确认为有效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毛兰英与金彩凤系同事关系。2014年11月1日,金彩凤向毛兰英借款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4月1日,金彩凤出具借据一份。后双方口头协商,将借款期限延至2015年5月1日。借款到期后,毛兰英多次索要欠款未给付。本院认为,金彩凤给毛兰英出具的借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金彩凤与毛兰英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毛兰英全面履行了出借人的义务,金彩凤未按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向毛兰英给付借款违约责任。毛兰英同时主张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法律规定给付,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彩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毛兰英借款本金5万元及给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金彩凤负担(原告毛兰英已交纳,被告金彩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毛兰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宏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吕亚娇范思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