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836号原告林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2716。被告梁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0088。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伍翠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