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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官国、梁军伟与梁军伟、戴晓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官国,梁军伟,戴晓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570号原告黄官国(身份证号码3326031980********)。委托代理人郑晓丹(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军伟。被告戴晓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官国与被告梁军伟、戴晓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官国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官国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官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黄官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陈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杨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