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云梦刑初字第0011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窝藏、隐瞒毒品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云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窝藏、隐瞒毒品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租住于云梦县城关镇西城嘉园3栋1单元402室。2015年1月至3月10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明知游某(前夫,已提起公诉)在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晶体(俗称麻果、冰毒),而为其窝藏、隐瞒毒品于其出租屋内,后云梦县公安局在查处游某贩卖毒品案时,在被告人陈某的租住屋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晶体。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户籍信息;2、证人游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4、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游某贩卖毒品而为其窝藏、隐瞒毒品,其行为已构成窝藏、隐瞒毒品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窝藏、隐瞒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余小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郭文娟附相关刑法条款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