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一终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丛某甲与董某某、刘某某、丛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丛某甲,董某某,刘某某,丛某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丛某甲,男,现在长春市铁北监狱服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女,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丛某乙,男,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法定代理人张某某(丛某乙妻子),住所地同上。上诉人丛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董某某、刘某某、丛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丛广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丛某甲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丛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0元减半收取1500.00元,由上诉人丛某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艳霞审判员 陈传冬审判员 朱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