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武安伯延分公司与段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武安伯延分公司,段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武安伯延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陈川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斌,是该公司员工。被告:段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武安伯延分公司与被告段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亚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