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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周青与张海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青,张海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周青。被告:张海如。原告周青诉被告张海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周青诉被告张海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青负担。原告周青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俞培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