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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开封北洋精馏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慈通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北洋精馏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慈通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823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北洋精馏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杏花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姚志政,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慈通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工业园区发港路8号法定代表人包祥权,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开封北洋精馏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慈通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南民三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地址不详,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南民三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晓勇审判员  李春祥审判员  李相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