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谢崇高申请执行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938号申请执行人谢崇高,男,汉族,生于1948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钟华,女,汉族,生于1963年,住绵阳市高新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谢崇高申请执行我院作出的(2012)涪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我院主持下于2014年4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钟华自愿将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161-163号永昌商住楼1-4-A号房屋抵偿给谢崇高用于清偿债务,此案终结。根据《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钟华名下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房屋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钟华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房屋以70万元价格抵偿给申请人谢崇高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昆审判员 李激审判员 何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