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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冯伟与伍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伟,伍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冯伟。被执行人伍敏。申请执行人冯伟依据(2014)秀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伍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提取被执行人伍敏在桂林市第三房产管理处的工资收入145000元(从2015年10月起每月提取1000元至145000元止),且被执行人伍敏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秀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 戈审 判 员  张红宇代理审判员  梁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曾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