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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商民四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马志海、榆次区郭家堡乡王村村民委员会与榆次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海,榆次区郭家堡乡王村村民委员会,榆次区交通运输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民四初字第108号原告马志海,男,1955年4月22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王村村民,住。原告榆次区郭家堡乡王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榆次区郭家堡乡王村。法定代表人柴永昌,该村村委主任。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静,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榆次区交通运输局,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西顺城街345号。法定代表人范耀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侯峰,山西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海、榆次区郭家堡乡王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榆次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志海、榆次区郭家堡乡王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榆次区交通运输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志海、榆次区郭家堡乡王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榆次区交通运输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40元,减半收取11520元,其他诉讼费180元,共计11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吉太审判员  谢文军审判员  张永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胡丽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