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一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丁某某、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52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詹善瑜,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某,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程某某,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宏伟审 判 员 顾正浪人民陪审员 潮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秀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