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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黔达石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黔达石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656号原告上海黔达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杨强。委托代理人袁荣衍,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黔达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3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55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7,490元,由原告上海黔达石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严盈盈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百度搜索“”